业委会关于业主较为关心的常年法律顾问相关问题答复

问1:为什么这次临时业主大会要把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列入表决事项?

答:业委会工作涉及到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要和各方面打交道、处理关系,事务繁杂而专业,背后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也很多。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业委会工作很可能“跑偏”。上届业委会因为没有聘请法律顾问,在物业公司选聘问题上载了跟斗,留下“一地鸡毛”,业委会最后也散了,这样活生生的案例相信很多业主都看到了。这届业委会成立后接的是个烂摊子,我们已经多次明确表态:业委会既要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也要保护好业委会成员的自身安全,绝不能“无知者无畏”,干到哪里算哪里。如果没有法律顾问支持,我们一定无法实质地推进业委会工作。本次表决方案关于大会召开背景已经说得很明确,现在广昊大厦面临很多问题,需要厘清头绪,区分轻重缓解,逐一设法破解。由律师担任业委会和业主大会的“保险带”、“安全阀”,全程把控好法律风险,一定是本届业委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

 

问2:为什么表决方案里常年顾问的聘期要与业委会任期相同?

答:有些业主对上述聘期方案有看法,认为合同期过长。我们的意见是:

第一,本届业委会的剩余日期是4年。如果签订顾问合同,不是5年,是4年。至于我们业委会是否能够干满剩余4年任期,目前看来虽然有很大挑战,但我们一定会尽量而为。

第二,在今年5月份由业委会发布在业主群的表决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原定方案是律所与业主大会首次签约的合同期限为壹年。合同期满,经评估,服务质量得到业主认可的,以后可每2年续签一次合同。后来业委会在讨论过程中,认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后,日常接触最多的还是业委会,两者相互磨合、高度信任是有效展开工作的基础。如果在业委会任期内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而更换法律顾问还需要召开业主大会,时间成本很高,这显然不利于业委会开展工作。最总,在6月下旬正式发布的方案中,确定了顾问合同聘期与业委会任期相同的方案。

第三,即使业主大会与律所的顾问合同签定4年,也不代表双方的合同关系进了“保险箱。”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本质上是建立委托关系。委托合同关系是以律所和业委会、业主大会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如果信任关系没有了,那么委托合同关系是可以随时解除的。关于这一点,无论是以前的《合同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提请业主们注意的是:在本次大会表决方案明确设定,合同期内律所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附服务工作清单,接受业委会和业主大会监督。如服务质量不符预期,达到约定或法定条件,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大会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当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在聘期内,如果出现业主大会长期拖欠律师费、部分业主提出非分要求、无理投诉律所等情形,律所也是有权单方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

我们认为,既然是“常年法律顾问”,一般来说合同期限要适当长一些,这样合同双方都会有稳定预期,合作过程中相互会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少一些斤斤计较的短期行为。本次临时业主大会如果通过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方案,在后续实际遴选律所时,我们会尽可能多方比较,仔细甄别,争取选任出最适合我们的律所。

 

问3:业主们筹集的资金由律师事务所监管,这样做会有风险吗?

答:我们咨询过律师业主的意见,认为风险很小:

第一,本次大会计划筹集的资金很少,满打满算才20多万元。而开设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法定的最低设立财产要求是30万元。

第二,合伙制的律所事务所必须有3名以上合伙人,根据《律师法》规定,合伙人对律所执业责任承担个人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哪家合伙制律所愿意监管我们的资金,则至少有3名合伙人为我们这区区20多万元资金承担无限担保责任。

第三,律师有一定职业公信力,司法行政部门、律师行业协会对律所、律师的监管非常严格,一旦有投诉,都会立案调查,情节轻的会警告、行业谴责、暂停执业、不予年检,情节重的会直接吊销执业许可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由律所监管当事人资金是行业内常见做法,律师协会也有相应的律所监管资金业务操作指引。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方案后,在实际履行中,一方将资金放在律所,待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再指示律所发放监管资金,纠纷由此高效化解。当然,为防范风险,律所都会开设一个独立监管账户,防止律所自有资金与客户监管资金混同。

第五,本次大会表决方案已经说得很明确:本次资金监管是临时性的。一旦依法选定了物业公司、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账户正式启用,律所的资金监管责任立即终止。

 

问4:表决方式提到常年法律顾问费为12万元/年,是不是有些高了?

答:根据我们广昊大厦实际情况,这个费用标准应该是不高的:

第一,12万元/年的费用,如果由少数几名业主负担是显得有些高,但如果分摊在280多套房屋,每套房屋的负担才400多元,差不多只是一箱油钱,或者请朋友吃顿便饭的钱,每名业主的实际负担很轻。但相对而言,律所收了这12万元,工作量不会少,与业主们的沟通成本很高,承担的执业责任很大。

第三,律师行业服务质量也有良莠不齐,同样也要遵循“一分价钱一份货”、“质价相符”的基本市场规则。如果我们的预算过低,很可能请不到律师。即使能够请到,专业素质也很可能达不到我们要求。在起草大会表决方案时,我们认为12万元/年的法律顾问预算,可以使我们在挑选律师时有一定的余地。

第三,表决方案上的说是预算控制在12万元以内,不代表一定就是12万元/年。在顾问合同履行过程中,顾问费的消耗是根据律师提供的小时费用计算的。关于律师如何计时收费,上海律师协是有相应规范的,到时相关竞聘律所应会提供。如果当年律师提供的小时数有限,那么不一定会用足12万元。我们估计第一年的小时数会较多,待业委会工作各方面理顺后,后几年的小时数会减少,这需要业委会到时和律所约定相对灵活的计费方式。

广昊大厦的现状,决定了我们的常年法律顾问不是轻松可以胜任的。律所的日常服务由200多名业主的眼睛盯着,工作压力一定会比服务普通顾问单位大。因为当前业委会和业主大会的治理结构较为不稳定,目前愿意担任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法律顾问的律所还是比较少。好在现在临港地区的律所越来越多,已经多家上海品牌律所在临港开设分所。如果本次临时业主大会通过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方案,希望业主们多向业委会推荐律所,最终使我们选聘到性价比最高的常年法律顾问。

 

问5:常年法律顾问费用是否包括律师代理诉讼的费用?如果不包括,额外的诉讼代理费用是否会给业主们造成较大负担?

答:据我们向律所业主咨询该问题,得到的参考意见是:常年法律顾问以提供非诉法律服务为主,一般不包括独立的诉讼代理费用,律师行业收费办法是这么规定,绝大多数律所也都和委托人作这样的约定。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是一些争议金额不大、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诉讼案件,顾问单位可以和律所约定将该些诉讼的代理费用从顾问费中列支。对于争议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代理周期较长的诉讼案件,顾问单位可以要求律所参照市场价格给出最低档的收费标准,律所为与顾问单位维持长期合作,一般也会承诺给予最低费率,有些诉讼案件的代理费报价会是行业指导价的一半甚至更低。顾问单位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设定诉讼案件的风险代理目标。如果律所实现不了风险代理目标,那么不能收取代理费或者只能收取很少量的基本代理费。此外,顾问单位的独立诉讼案件,也不一定非要交给自己的顾问律师代理,也可以公开对外询价,选择收费和服务最适合的代理律师。不管如何,即使独立诉讼代理费用会产生一定的费用负担,但鉴于业主大会的律师费是由全体业主分担的,到最后实际由每户业主承担的律师费一定是非常有限的。

 

问6:如果这次临时业主大会不能形成有效决议,怎么办?

答:本次业主临时大会到7月11日结束,剩余会期还有2天。截止到今天下午5点为止,已经有123名业主添加了我们广昊业委会工作号为微信好友,有127名业主积极投票,且大部人都投了同意票。根据广昊大厦业主议事规则,本次临时业主大会形成有效决议是有可能的,我们对会议结果表示谨慎乐观。

当然,因为还有78名业主迄今没有投票,加之可能会有其他不确定的客观因素,本次临时业主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如果真的出现该种结局,那么我们只能表示极大遗憾。本届业委会自成立以来,在很多业主志愿者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全体成员拼尽全力。如果本次临时业主大会不能形成有效决议,那最近我们所作的一切,可能是为全体业主所作的最后服务。此后,广昊的业主们只能自求多福了!

我们最后再次呼吁:在最后2天会期里,还没有投票的业主,请尽快投出您宝贵的一票。无论同意、反对还是弃权,只要您不再沉默、依法行使业主权利,所有已投的业主都将感激不尽!

 

                                   广昊大厦第二届业委会

                                   主  任:万雪萍

副主任:王锐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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