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不可以。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在特殊情况下,律师个人可以暂收律师费,但一定要向委托人出具收据,并尽快将费用缴纳至事务所。
如果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A:委托人支付律师费后,开具发票是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义务。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后不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A:委托人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我所支付律师费。我所目前已申请开通了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支持支付宝付费。目前暂不支持微信支付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