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们目前有两种收费模式。
一种是普通收费模式。用通俗的话讲,就是先收费再打官司,即我所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和诉讼涉及的金额(诉讼标的),计算出律师代理费,先收取费用后再代理当事人出庭。这样的收费模式跟诉讼结果没有“绑定”,只要律师按照正常的流程完成工作内容即视为代理工作结束,原先收取的代理费用没有特殊原因不予退回。
另一种是风险代理模式。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我们收取一个较低的基本代理费,作为律师最低限度的工作成本。我所在与委托人签订聘用律师代理合同时会设定明确的代理目标。如果代理原告,代理目标设定在原告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具体双方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协商);如果代理被告代理目标设定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如果代理执行案件,代理目标设定在申请人最终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客户最终根据代理目标实现的结果追加支付律师费。这样的收费模式与代理目标的实现结果紧密结合,相当于委托人给律师设定了激励机制,律师为了尽可能的达成代理目标而愿意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案件。
两种收费模式,完全由委托人根据自身经济能力、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自主选择,我所也会给出相应建议供委托人参考。
A:相比法院诉讼收费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律师费强制转付立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争议双方在当初签订涉案书面合同之时,应该对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也就是说要把“律师费”这几个字写在合同条款里面,才会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涉案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负担,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如交通事故案件、法律援助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名誉侵权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商标权侵权案件、专利权侵权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案件中,律师费即使没有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只要原告主张的实际发生律师费是合理的,法院支持由败诉方承担。
A:不是。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第二条,收费按标的额分段累进计算。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举例说明:案件标的为100万元,按照收费比例的中间档计算,代理费为:10万元*10%+90万元*6%=64,000元。案件标的为1000万元,按照收费比例的
中间档计算,代理费为:10万元*10%+90万元*6%+900万元*4%=424,000元。
也就是说:标的金额是1000万元的律师费约等于标的金额是100万元案件收费的6倍。
A:《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也就是说,如果委托范围只有一审程序,并不包含二审(上诉)、再审申请抗诉、强制执行等程序,而当事人需要继续委托该律师代理,律师有权按照一审收费金额的一半进行收费。
A:我们的收费是一案一议,根据每起案件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决定收费标准。
如果是一件权利义务清晰、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案件,我所收费就可以以《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第二条收费比例的最低档进行收费。如果是一件证据欠缺、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及法律关系复杂、法院审级较高、存在刑民交叉等因素的案件,我所将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第二条收费比例的最高档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