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应由上海金融法院行使专门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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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要旨】

专门管辖是基于案件性质或当事人特殊性考虑而确定特定管辖法院的一种诉讼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我国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可以依《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继承纠纷等案件,但不能受理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由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否则就是管辖错误。上海金融法院是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依法定程序设立的金融领域专门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不管是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只要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专门管辖机制即触发,案件应由上海金融法院专门行使一审管辖权。

【基本案情】

2014年,X先生接受某房产公司委托,打理后者2.8亿元闲置资金,在证券二级市场进行买卖操作。2015至2018年间,因遭遇股市熔断、重磅减持新规、金融去杠杆及中美贸易战等诸多不利因素,X先生投资出现严重浮亏。2018年底,房产公司向公安经侦部门以X先生涉嫌合同诈骗报案未果。2019年2月,房产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下称一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被告X先生返还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等合计2.68亿元(诉前已收回本金4000万元)。上海一中院以“合同纠纷”案由立案受理[1]。

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先生委托后,指派唐左平、于耀东律师担任主办律师,依法向一中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该案裁定移送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2019年4月,一中院通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对管辖异议组织听证审查。原告代理律师认为:1、本案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多份委托合同,全文并未出现“委托理财”具体用语,双方之间为普通委托合同法律关系。2、本案原、被告都是普通民事主体,不涉及金融机构,无关金融专门管辖权。3、本案起诉标的金额超过1亿元,一中院作为一审法院立案受理,符合相关级别管辖特别规定。因此,本案为普通委托合同纠纷,上海一中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并无不当,请求驳回被告管辖异议申请。

【法理解析】

唐左平、于耀东律师认为本案应由上海金融法院行使专门管辖权,具体意见和理由是:

一、 从原告诉称事实及双方提交合同关系性质看,本案显属“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内容,提交了多份《委托资产管理协议》。《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约定“经甲方(原告)与乙方(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将其货币资产总计××元整,委托乙方作为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并保证该笔资产的合法性。乙方接受对该项资产进行管理的委托。”第二条约定了委托期限。第三条“委托资产的运用”约定“甲方基于信任将资产委托乙方管理,乙方承诺在政府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严格执行甲方的委托,将委托资产用于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的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甲方已清楚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及投资风险,乙方不对投资做任何收益保障和保本承诺。”双方在上述合同中,还约定了委托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法。

最高法院民二庭曾对“委托理财”作出明确定义: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具体而言,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并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确定案由[2]。委托理财案件作为金融纠纷案件的一种,主要法律特征有 :1、在投资领域方面,通常是投资于证券类、国债类、期货类资产等金融性资产,并因证券、国债、期货市场领域中的委托理财行为而引发纠纷。2、在合同主体方面,通常是因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理财工作室、一般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活动而引发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3、在纠纷起因方面,通常因委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因盈余分配而引发委托理财纠纷[3]。

从合同名称、约定具体权利义务看,本案纠纷性质显属最高法院定义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二、本案被列“合同纠纷”二级案由显属不当,应改列“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四级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1号)第一条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于2008年制定颁布。2011年修改时,最高法院考虑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特别将其从“委托合同纠纷”中独立出来,单列与之并列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4]。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版)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属于一级案由,“合同纠纷”属于二级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属于三级案由,“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则属四级案由。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本案显属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且原、被告均非金融机构主体情况下,不应当将本案案由列为二级案由“合同纠纷”,而应确定为四级案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5]。

三、本案作为诉讼金额超亿元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上海金融法院行使专门管辖权。

(一)上海金融法院对特定诉讼金额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具有法定专门管辖权。

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该《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管辖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6]。《管辖规定》第一条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2018年8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上海金融法院履职的公告》。《公告》第一条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即日(2018年8月21日)起履行法定职责。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1.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5月1日制定《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市辖区内的,上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本案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不影响上海金融法院行使专门管辖权。

上海有部分法院立案窗口指导意见认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下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四级案由,当属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不涉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金融机构主体,不管诉讼金额标的多少,都不应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我们认为上述指导意见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在依据《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规定》确定管辖具体范围时,应采取“案由为主,主体为辅”的确立原则。即主要通过具体案由来确定上海金融法院的具体管辖范围,其次是通过对特定主体身份列明方式加以补充。比如,《规定》第一条第(一)、(二)项都是列举具体案由,第三项则特别列明“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第二条又特别列明“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作为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7]。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最高法院并没有明确限定“以金融机构为被告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履职的公告》同样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当事人主体是否涉金融机构未作明确细分。

因此,不管是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委托理财纠纷,只要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只要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亿元(含该本数),就应该属上海金融法院一审专门管辖范围。

(三)上海金融法院的专门管辖权优先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普通管辖权,具有强制力、排他力。

专门管辖属于事务管辖一部分,是按照案件本身性质的不同而确定不同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我国法院采取二分法,即分为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我国设立专门法院受理特定范围的民事案件,主要是基于对案件的特殊性或者对当事人的特殊性考虑。2018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出修订,其第十五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普通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继承纠纷等案件实施专属管辖,不能受理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由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否则就是管辖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为专门管辖制度曾出台系列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号)等。

对于违反专门管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十四条曾规定: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号)第三条第2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在司法裁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曾撤销过多起违反专门管辖规定的一审民事裁定[8]。

四、从金融专业角度看,本案也应由上海金融法院负责专门化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虽然出现了很多年,但其一直为法院民商事审判的热点、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二条第8项强调:要加强新类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应对,统一裁判尺度,要高度关注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新类型金融交易的案件,严格按照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指导性案例,通过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上海金融法院是我国金融市场司法治理的“实验田”。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有效克服了原来的普通法院内设金融审判庭的局限性。上海金融法院及其法官都只需要处理金融案件,不论是审委员委员还是普通法官,都是金融法专家,有着相似的知识背景和审判经验,对金融案件裁判尺度的把握更准确,审判队伍也更稳定[9]。本案中,委托理财双方虽然都不是金融机构,但都具有金融知识和股票投资经验。在具体委托理财过程中,受托人运用巨额受托资金,在证券市场参与一级市场定向增发、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和认购公募基金,当中还存在加杠杆和去杠杆等专业操作,其专业性和复杂性绝不亚于金融机构的操作。本案中,证券产品的买卖操作是否适当,投资亏损是什么原因引发的,受托人是否应对委托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法官凭借专业的金融和法律知识来判断,要求法官不仅掌握一般的金融法律、法规,而且还要熟悉中国证券监督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等。因此,本案作为金融类纠纷案件,对审判人员专业性要求是很高的,由上海金融法院负责专业审理,会使案件处理结果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

【法院裁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管辖异议申请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委托资产管理协议》等证据材料,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的范围内包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原告起诉金额为2.6亿余元,应由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间为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应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所持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金融法院处理。

裁定作出后,原、被告当事人均未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生效后,将本案卷宗材料连同案件受理费移送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对本案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展开实体审理。

(作者:唐左平、于耀东)

[1] 声明: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撰写,但纯为业务研究性质。为保护个人信息,文中当事人使用化名,法院审理案号也不予披露。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人民司法》2006年6期,第27-37页。
[3] 杨心忠等:《金融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2016年1月版,第364-367页。
[4] 主力军:《委托理财类纠纷的法律适用》,《上海法治报》2016年4月6日第B05版。
[5]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前又作了相应修订,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作为四级案由的基本架构维持不变。
[6]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司法解释于2021年4月22日作了修改,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
[7] 《明确案件管辖范围,服务保障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2018年8月8日《人民法院报》03版。
[8] 参见(2016)最高法民辖终295号、(2016)最高法民再400号、(2017)最高法民再58号等裁判文书。
[9] 范一、尹阵涛:《上海金融法院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金融博览》2018年第10期,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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