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昨天我的朋友圈被一则消息刷屏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非法放贷刑事意见》)。很多小标题上写的是“无牌照2年内向不特定对象放贷10次入刑”、“违法放贷、年利36%高利贷要判刑”!乍一看这些链接的小标题,怪吓人的!那些以放贷为职业的,或者经常借钱给人家的人晚上会不会睡不着觉啊?

我仔细的阅读了一下全文,发现只要民间借贷符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以内,大可放心睡个安稳觉,根本不涉及《非法放贷刑事意见》所规定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范畴。

首先来简单地介绍一下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保护。

1.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24%(即月利率≤2%,就是不超过民间通常说的2分利)

2.逾期(超出借款期限又没有就延长借款期限协商一致的)利息的年利率≤24%

3.无论是以利息、逾期利息,还是以违约金、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担保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名义收取的与借款有关的费用,加起来不得超过年利率24%(这里特别需要声明的一点是——如果约定了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的,律师费不包含在前述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范围内。如果律师费即律师的收入来源也要砍一刀的话,律师要去喝西北风啦!)

4.借款的本金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为准。举个例子如果您借给人家100万,每月的利息1万。您一想,反正他这个月要给我支付1万元的利息,省得麻烦了,干脆直接给他打款的时候就打99万不是双方都省事吗?我劝您以后不要这样干,该麻烦的时候宁愿麻烦,否则法院只能支持您给人家借了99万,利息也要按照99万来计算。民间把这种情况称为“砍头息”,被砍掉的部分是不能计算到借款本金里去的。

5.如果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24%,但≤36%(即月利率超过了2%,但未超过3%,就是民间通常说的3分利),超过24%的部分,约定无效,法院最多支持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36%,但已经支付了的利息,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超了年利率36%且已经支付的利息,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出借人不要太贪心,约定年利率24%以内最安全。而且,年利率24%-36%的之间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仅限于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不包括逾期后的逾期利息等。

6.催讨的时候没有使用过暴力或者软暴力的手段,完全采用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发律师函、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等)维护自己的权益(嘿嘿,这个时候一定要聘请律师啊)。什么是“软暴力”?请自行搜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如果您出借的款项符合以上条件,且借贷双方有书面凭证(借款合同、借条等)、银行转账凭证,那么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再来解读一下什么样的情形符合《非法放贷刑事意见》所规定的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主要针对侵犯国家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等特许经营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非法放贷要达到以下标准才能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标准。

1.缺乏资质。不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牌照,或者虽有金融牌照,但牌照被许可的范围中并不包含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就是说没有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像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质。

《非法放贷刑事意见》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中“违反国家规定”具体指哪些国家规定?《非法放贷刑事意见》第八条做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

2.2年内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什么叫不特定人?通俗的话说,如果不是因为要借钱才相互打交道,以前根本不认识,或者即使认识但是没有什么金钱上的往来。有的单位为了解决员工的住房、生大病等问题,为了留住该人才,让其安心工作,向自己的员工借款,不属于向不特定人借款。

3.出借资金的实际年利率超过了36%(不含36%)。这里的实际年利率包含了上文所说的以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担保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名义收取的与借款有关的费用之和超过了年利率36%。36%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4.除具备以上情形外,还应当具有《非法放贷刑事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任一标准,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比起“情节严重”的情形还有过之而无不及,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任一标准,那么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逃不掉!

下面总结一下“情节严重”的情形有(1-4项全部具备,已经达到犯罪标准):

个人 单位
2年内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放贷金额累计≥200万元 放贷金额累计≥1000万元
违法所得≥80万元 违法所得≥400万元
放贷对象≥50人 放贷对象≥150人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年内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并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 放贷金额累计≥160万元 放贷金额累计≥800万元
违法所得≥64万元 违法所得≥320万元
放贷对象≥40人 放贷对象≥120人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年内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并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放贷金额累计≥160万元 放贷金额累计≥800万元
违法所得≥64万元 违法所得≥320万元
放贷对象≥40人 放贷对象≥120人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已认定“情节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按照本表前三行标准的50%确定。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1-4项全部具备,不仅达到犯罪标准,而且还要从重处罚):

个人 单位
2年内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放贷金额累计≥1000万元 放贷金额累计≥5000万元
违法所得≥400万元 违法所得≥2000万元
放贷对象≥250人 放贷对象≥750人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2年内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并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 放贷金额累计≥800万元 放贷金额累计≥4000万元
违法所得≥320万元 违法所得≥1600万元
放贷对象≥200人 放贷对象≥600人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2年内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并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放贷金额累计≥800万元 放贷金额累计≥4000万元
违法所得≥320万元 违法所得≥1600万元
放贷对象≥200人 放贷对象≥600人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已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按照本表前三行标准的40%确定。

再强调一点的是,讨债要一定要采用合法方式,否则会造成以下严重后果: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看完《非法放贷刑事意见》,我最大的感受是,这个司法解释主要针对目前年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民间借贷、P2P资金池放贷频繁暴雷、暴力或者软暴力催收等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社会稳定、破坏金融秩序稳定的犯罪行为而“量身定制”。对司法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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