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声明:本文内容是笔者从更加有利于用人单位降低成本、减少损失且降低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根据自己工作经验及对相关发文的理解所提出的建议。正如笔者所说,虽有不少发文和解释,但这些文件中仍存在很多不明确、不具体,甚至与现行法规相矛盾的地方,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权威发文或者解读。而目前又没有进一步权威发文或解读的情况下,本文仅供参考。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我们2020年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全方位且深刻的影响。我们的党和政府在控制疫情发展、直到消灭疫情,使整个社会重回正常轨道为目标的过程中,即要兼顾经济发展,又要提供民生保障,出台了一系列为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劳动者在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如何有基本的收入来源保障的措施。笔者探讨上海市企业在2020年2月份期间,如何向职工支付工资的问题。
第一部分 几个基本概念的界定
1、 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是指本来可以在2020年2月3日正常开工的企业,但因为企业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需要,将企业的开工日期进行了延迟。
笔者认为,上海市延迟复工期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沪府发[2020]1号),规定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且人社局对该期间的权威解释是属于休息日。但实际情况是,在2020年2月10日仅有部分企业复工,其他企业根据复工申请、及企业所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等逐步复工。因此,很多企业的延迟复工期间远远超过2020年2月9日24时。
2、受疫情影响未返岗的职工,是指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返回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比如外地职工在老家被采取封村、封路而无法返沪,外地职工在老家被居家隔离14天后无任何症状才允许返沪,返沪职工返回后被居家隔离14天后无任何症状才允许复工等。
需要注意的是,人社局相关文件中对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中的“政府”并没有明确具体是指哪些政府?是职工本人所在地的政府,还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政府?或者包括任何一个对职工采取了疫情管控措施的政府?因为各个地方政府所采取的疫情管控措施是不同的,非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对职工采取的管控措施导致职工不能返岗的,是否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职工的工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未返岗职工说的是没有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者、或者非疑似病人、非密切接触者。
3、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是指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复工,导致企业营业额急剧减少、现金流枯竭,日常经营都难以维系的企业,最典型的是实体书店、餐饮企业、旅行社等行业的企业。
4、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是指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5、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是指已经确诊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虽然隔离期已经结束,但病情尚未痊愈,仍需要继续治疗的职工。
第二部分 对2020年2月份的分段分析
一、2020年2月1日、2020年2月2日
该期间属于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原本其中一天是与春节假期相互调换后应当上班的工作日,另一天本身就是休息日,但是因为疫情的因素,国家将这两天统一成休息日。也就是说,在这两天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企业应当给与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情况下,应当支付200%的工资。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无需支付工资。
二、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20]1号文件规定——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因此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是上海市政府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安排的休息日。根据上海市人社局的解释,2月3日至9日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与补休或支付200%的工资。(参见网址 http://rsj.sh.gov.cn/201712333
/xwfb/zxdt/01/202001/t20200128_1302972.shtml)
就上海市人社局对于2月3日至9日期间用人单位要向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的解释,目前存在非常大的争议。
这七天是休息日的性质,其中五天原本为工作日。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也就是说企业有权通过调休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仅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一种方式。假设仅有支付工资这一种方式,那么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也不能调休,但是人社局解释里面提到了在2月3日至9日期间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可以采用补休的方法。在此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可以补休而不用支付200%工资,用人单位反而要给未出勤的职工支付工资,这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有5个工作日,2个休息日,对于未提供劳动的职工,从有利于企业角度出发,企业有权在以后的休息日里面安排其进行5次出勤,这5次出勤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剩余2天,本来就是休息日,自然不用支付工资。当然,这是笔者从法理角度的理解,在目前没有更加权威的解释的情况下,存在发生争议后被判定为违反以上上海市人社局解释可能性。
三、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9日
有的企业是2020年2月10日正式复工,还有不少企业是2020年2月17日复工,甚至有企业整个2月均未复工。因此,2020年2月10日以后的延迟期间,应当也属于企业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复工后,就属于正常的工作日、休息日。
(作者:佘雪晴、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