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楼宇业主公司化自管方案的探索与实践(四) ——以上海临港G大厦业主自设物业公司为研讨实例

2020年1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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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文)

 

 

第二章 业主自管公司治理架构预设(下)

 

七、自管物业公司董事会享有的基本职权、所负基本义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具体经营活动的成败,董事会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因此《公司法》对董事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有详细的规制和约束。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一般为三人至十三人。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不得有相应的经济犯罪和企业经营失败记录,不得有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G大厦有200多名业主的实际情况,自管公司不能象一些小微公司那样仅仅设立一名执行董事,而应该综合考虑议事效率、人力成本控制等因素,成立一个适度规模的董事会,人员可以大致控制在5或7人。

 

为确保公司实际控制权掌握在业主自己手中,董事成员原则上应具备业主身份(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准),或者虽不具备业主身份,但与业主有配偶、直系亲属等特定身份关系。无论是否直接具备业主身份,董事成员必须有实际商业管理能力,有为自管公司服务的意愿。

 

董事成员由业主推荐或自荐后,经业委会提名,交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报名的董事候选人数较多、超过预设的董事会职位数时,还应适当组织竞岗选拔。持有房产面积较多的单个业主,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G大厦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应选举产生1名董事长。董事长应具备良好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最好是在物业领域有经营实绩),在业主群中有较高个人威望,有丰富的人脉关系,并且实际能够专职从事自管公司管理。董事长必须具备业主身份,并应同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G大厦是商业楼宇,共有200多名业主,选举产生一名合适的董事长,应该是有条件的。

 

 

董事会不是“公益”岗位,股东大会必须参照市场标准给予相应的薪酬待遇。董事长应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按约领取报酬。其他非专职董事成员,可以根据其在董事会投入精力大小,领取相应的职务津贴。董事长、董事的具体工作职责、业绩考核标准、薪酬待遇,可以制定相应的制度细则,或者体现在公司章程中,交由股东会表决通过。

 

八、业主大会下的业委会与公司股东大会下的董事会之间关系如何厘清?

 

在物权法层面上,业主大会是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就像公司董事会的组织设计功能一样,业委会的存在,主要是为解决业主大会因为个体人数较多、意志较为分散而导致实际行为能力不足的问题。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三人。)业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事务;(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拟订业主大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拟订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管理方案以及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六)拟订印章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停车管理、宠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等规章制度;(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八)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九)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委会的存在,核心职责之一就是代表全体业主选聘合适的物业公司并且监督其善意履约。如果业主自管物业公司能够依法成立且此后的实际运营情况符合预期,大部分业主们实际享受到了期待中的物业服务,在此情况下,业委会就是否没有存在必要?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

 

在极端情况下:比如小区的业委会迟迟无法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无法正常履职甚至提前解散,业主为“自救”,摆脱物权法框架,在公司法体系内自发设立自管物业公司,且公司也能正常运作的,则业主们的基本物业需求得到满足,业委会实际有还是没有,确实显得不那么重要。也就是说,自管物业公司是有可能在不需要业委会的情况下“单干”的。但课题组认为,在通常情况下,业委会的地位和作用还是不能轻易被“架空”。以G大厦业委会为例,该机构的有效存续,除了能够在公司筹备阶段起到核心组织作用外,还至少具有以下两个现实意义:一是解决自管物业公司成立后的合法被聘问题。G大厦共有200多名业主。如果不是所有的业主都同意设立自管物业公司,有少部分业主坚持留在公司股东大会之外,则多数业主成立自管公司后,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与该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少数非股东业主是有权拒绝该自管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反之,如果自管公司成立后,经过业主大会、股东大会多数业主表决后,业委会与自管物业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则少数非股东业主无权拒绝。自管物业公司通过业委会这个“中介”与业主大会建立合同关系,依法履职,名正言顺。二是解决存量维修资金的启用问题。新自管公司成立第一年的运营资金由业主当年缴纳的物业费充作入股金来解决,此后的年度基础运营资金来源也是业主的物业费。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管公司日常运行本身是有“造血功能”的。但是G大厦自建成销售以来,小业主购房时缴纳的维修资金总额共计有数百万元,不能当然划归自管公司所有。该维修资金的启用,只有由业委会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在自管物业公司的配合下,才可用于大厦公共维修项目。

 

从制度设计的目的看,自管物业公司与业委会追求的组织功能在相当程度上是融合、重叠的。从法理上讲,自管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因为是同一个“主人”,在各自组织功能上也是可以“合并同类项”,不存在明显利益冲突。所以,在理想状态下,业委会与自管物业公司的董事会应该可以“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同一地点合署办公,从而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就像村民委员会主任或书记可以同时兼任经济合作社理事长一样。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业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不尽相同。比如,有违章搭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委会委员,但担任公司董事则无此限制。业委会委员的任职标准侧重于“公益”服务意愿,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标准侧重于商业管理能力。根据当前法律设定的各自选拔程序,当选出的业委会委员很可能没有能力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而当选出的董事会成员根本没有资格同时担任业委会委员。

 

在当前条件下,如果G大厦现业委会中有的委员同时具备公司董事会委员任职条件的,其本人也愿意专职从事公司管理,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即业委会和董事会成员是可以有条件交叉任职的。 如果业委会没有条件与董事会交叉任职,则在公司实际运行中,业委会应代表业主大会,给予董事会工作以必要的配合、支持。可以设想的是:自管物业公司董事会及相应的经营班子工作越得力,则业委会的地位和作用就越居于次要地位。反之,如果自管物业公司运行越不顺,则业委会的出面干预、矫正工作压力就越大。在自管公司后续经营过程中,业委会与董事会可能就是这样一种“主角与配角”应时切换的互动关系。

 

九、自管物业公司总经理应该履行哪些基本职责?

 

一般认为,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所有者的权益,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论上讲是公司管理层所有权力的来源。而公司的总经理则属于公司雇员范畴,由董事长经董事会通过任命,接受董事会监督,承担经营公司和执行董事会决策的重任。董事会拥有所有权、监督权和决策权,而总经理拥有经营权和部分决策权,掌握公司的日常行政权。总经理可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也可兼任董事会董事。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公司总经理基本职责为:(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理想状态下,G大厦的专职董事长应同时具备总经理的职业能力,董事长兼总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考虑到G大厦业主人数较多的实际情况,如果董事长的权力过于集中,可能也会产生一定风险。出于经营稳健考虑,董事长和总经理应该由不同的人担任。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把握好自管公司经营“大政方针”,并认真行使财务审批权,重点管好公司的“钱袋子”。而总经理则负责将“大政方针”落实、做细,需具备强大的执行力。从班子的稳定上来讲,董事会更像是全体股东的“总管家”,没有特殊情况,董事会成员任期应相对较长,可以连选连任,不轻易更换。总经理则更像是一个“总管家”选定的“总领班”,最高使命是按董事会的“吩咐”把具体事情做成、做好,因此其选人机制需要一定活性,采取“优胜劣汰”机制。总经理应实行聘任制,实行基本工资与绩效奖金挂钩的管理机制。任期内达不到考核目标,董事会可以换人。达到考核目标,业主和股东大会对总经理业绩认可度较高的,董事会可以续聘。

 

关于业主能不能担任总经理的问题。“举贤不避亲”,如果业主当中确有优秀的物业经理人选,其也可以参加竞聘,但业主担任职业经理人是把双刃剑:好的一面是物业经理是“自己人”,做事相对比“外人”要放心。不好的一面是如果工作没做好,其有可能会面临其他业主的指责,会在业主圈里感觉“没面子”,承受较大心理压力会。所以,关于总经理的具体人选,应尽可能减少人情因素,原则上由外部职业经理人担任。总经理可以由业主推荐,也可以由业委会事先听取业主意见、拟定公告后对外公开招聘。如果应聘人员较多,业委会还应组织候选人以书面或视频方式向业主作“竞岗演说”,由业主民主打分排名,择优录用。

 

总经理人选产生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权范围内设立物业管理具体工作岗位,明确相应工作职责、薪酬待遇。相关人员和岗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兼职,节约公司用工成本。该方面的事项具体由总经理决定,董事会原则上不加干涉。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还应当在董事会主导、总经理具体落实下,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聘用相应专业人员,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董事会、股东会。

 

此外,由于G大厦是个商业楼宇,房屋的出租状况直接决定着很多业主的收益高低,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组建招商部,设定招商考核目标,想方设法提高业主出租收益水平。

 

十、自管物业公司监事会应该履行哪些基本职责?

 

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是法人治理的重要环节。公司监事会凭借出资者(股东)赋予的监督权,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董事及董事会的职权,是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独断专行的必然选择。

 

《公司法》为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职,作了周密的制度设定。其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的基本职责为:(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行使业主大会暨股东大会授予监事会的其他职权,如对业委会工作开展监督等。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业委会法律制度下,法律虽然规定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但仅仅是笼统规定,没有象《公司法》一样设定规范的监事会组织。因此,G大厦自管公司成立后,由业主兼股东组成的公司监事会将同时对董事会、业委会起到全面监督的作用。如果说在G大厦成立业委会后,多数业主对业委会、物业公司的监督还找不到有力抓手的话,则G大厦自管物业公司成立的监事会,绝不会成为中看不中用的“点缀”、“花瓶”,而必定会发挥较大制度效用。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董事会、业委会都“先腐后继”了,公司监事会还有包括诉讼途径在内的诸多法律救济手段可用,能起到守护好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结合G大厦实际情况,自管物业公司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业主身份,由业主自荐后,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委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财务、工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监事会成员数量可比业委会、董事会人数适当增加,大致控制前者人数的2-3倍左右。监事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参照公司法规定,由公司章程具体作设定。

 

 

【本章小结】

 

通过本章对业主自管物业公司内部预设治理架构预设的解析,对股东大会下的董事会与业主大会下的业委会相互关系作梳理,课题组基本论证了自管物业公司的设立及运行在法律层面是有充足法理依据的,在实际操作层面是有诸多灵活的方案可以选择的。总体而言,在制度层面上,业主自管物业公司相比第三方物业公司,各方面的优势是明显的。

 

当然,自管物业公司的设立如要进入实际启动程序,需要业委会或公司筹备组成员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制定公开透明、过程可控、结果可期的配套操作细则,争取尽可能多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积极稳妥地推进自管公司的设立。

 

(未完待续)

 

(作者:领港律师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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