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并举,500余万元执行款一分都不少,“老赖”终究难逃法网

对当事人来说,赢了官司拿到胜诉判决书并不意味着真的赢了官司。生效判决执行是否到位,才能衡量司法正义是否已实现。近期,由我们领港律师事务所包文宗律师主办的一起借贷纠纷执行案件,原先的执行程序已经进行了六年,借着全国“2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执行会战东风,在法官和律师两个多月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全标的执行完毕。中央电视台12套社会与法频道对本案强制执行过程进行了全程跟踪拍摄。

 

视频链接:《道德观察(日播版)》 20180902 本案正在执行_CCTV节目官网-CCTV-12_央视网(cctv.com)  http://tv.cctv.com/2018/09/02/VIDE6XDpMdIn7GLy80yxlUxd180902.shtml

【案情回放】

 被执行人姚某、陆某原为夫妻关系,姚某与申请执行人刘先生夫妇既是邻居也是朋友。从2006年4月起,姚某以经营房产急需资金为由向刘先生借款并能按时归还本息,双方保持短期借贷往来。2010年至2011年期间内,姚某分7次向刘先生借款,月利率为1%,本金总额达375万元,之后便开始拖欠债务。刘先生多次要求姚某偿还借款未果后,于2012年2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5658号民事判决,判决陆某、姚某偿付刘先生借款本息等款项共计432万余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陆某、姚某仍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刘先生于2012年9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此开始了长达近6年的执行之路。

在刘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某、姚某夫妇名下三处房产(其中两套为与儿子共有)和一处位于浦江镇的农村宅基地,拍卖其中一套房产所得120万左右,并每月扣划姚某的退休金。但这些款项对总额400多万的债务来说仍是杯水车薪,在结案之前被执行人仍有本金255余万元、迟延履行利息126余万元,合计381余万元尚未清偿。

刘先生夫妇的经济陷入拮据,陆某、姚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也使得原本友好的邻里关系急剧恶化,两家“讨债“-”躲债”的拉锯战持续了将近6年。直到2017年底刘先生发现被执行人被法院查封的位于浦江镇恒星村宅基地上的房产早在当年7月被动迁了,执行进展至此才有了转机。

【执行跟踪】

2018年5月,刘先生正式委托我所包文宗律师代理此起执行案件。根据刘先生提供的上述财产线索,包律师第一时间向承办法官报告情况并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收集有关房屋拆迁的所有材料以及陆某名下土地房产权属情况。经调查发现,姚某、陆某早已将属于他们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利益无偿赠予其子陆某某,并且约定由陆某某签署动迁协议。

包律师认为,拆迁所得补偿款已经远远超出债务总额,姚某二人将拆迁份额全部赠与儿子,显然属于躲避债务的行为,姚某明知其有未履行且正在执行的债务却拒不履行,甚至隐瞒真实财产状况并恶意转移财产,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张法官多次以传票通知陆某、姚某到庭执行谈话,二人拒不前来,逃避法院执行。

鉴于此,包律师先启动了民事制裁及民事诉讼方案,一方面协助法院对姚某、陆某采取拘留手段,另一方面启动撤销权之诉认定陆某的无偿赠与行为无效。

在进一步调查中包律师又发现,陆某某对其父赠与行为的动机不仅完全知情,而且参与了整件事情的谋划,甚至占据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陆某某接受赠与的行为很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共犯。

于是,包律师紧接着又将能够证明陆某某知情并帮助其父母躲避债务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作为犯罪线索一并提交法院。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将相关材料移送浦东公安机关处理,以追究被执行人及家属的刑事责任。

经多方调查掌握姚某二人的起居规律后,2018年6月5日清晨6点,由浦东法院执行长桂波达、主办法官张银宇带队,加上7位法警和现场取证人员等数十人,出动四辆警车,不到7点到达被执行人家中并将二人当场控制,当面宣布司法拘留决定。

姚某在现场大声哭闹,对法警工作极其不配合,对申请执行人刘先生夫妇破口大骂,后又转而下跪求原谅。经历一番胡搅蛮缠后,二人终于被带至看守所。刚进门口,姚某突然晕倒在地昏迷不醒装作癫痫发作,而陆某对此表现冷漠,关于姚某的身体状况一问三不知。法官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决定暂缓对姚某进行拘留,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姚某在送往医院后经检查并无大碍,生命体征完全正常。

而陆某在被带到看守所后,仍不配合执行工作,坚称自己不欠任何债务,也没有任何钱偿还债务。面对陆某顽固不化的态度,在对其拘留十五天期满后,法院以其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决定再次拘留十五天。与此同时,包律师也协助法官多次约谈陆某某,动之以理,晓之以法,详细告知其如不及时还清债务,不但会被法院追回动迁利益,承担案件执行费、诉讼费、迟延履行金等后续费用,而且还很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的风险。

原本以为拘留十五天之后就无事一身轻的陆某,在法律的震慑之下,终于肯承认自己欠债的事实,表示愿意还钱。在陆某被拘留的第27天,陆某儿子、儿媳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刘先生表达了要还钱和解的意愿。

2018年7月3日上午9时,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1.被执行方表达歉意并一次性将全部债务和延迟履行金交至法院执行款专户;2.申请执行方原谅并出具谅解书,申请解除对陆某的所有强制措施并请求公安部门对其宽大处理。执行和解笔录签署后,姚某家属当即付清本案全部剩余债务和延迟利息共计381万余元,陆某被解除司法拘留措施并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至此,本案在经历了6年多的执行后,终于划上完美句号。

律师办案手记

姚某、陆某拒不执行判决长达六年,不仅学会钻法律的空子,还掌握不少躲债手段。面对这样的“老赖”,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一是要有过硬的法律业务功底,在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启动民事转刑事制裁手段等,毫不手软,让被执行人清晰看到执行的“牙齿”,切身感受违法之痛。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应善于运用社会经验,为执行寻找“巧力”。比如二人为了躲避前来执行的工作人员,几乎都是早出晚归,白天出现场所也很不固定。就在法院对其进行拘留的当天,二人比往日更早出门,想赶在法警到来之前逃掉。好在包律师早有准备,提前寻求一些热心市民的帮助,将姚某、陆某堵在家门口,同时拨打110请求公安民警维持现场秩序。三是要保持与执行法官的有效沟通,认真做好各项强制执行的铺垫工作,双方形成合力,让法官将宝贵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找到扭转案件执行全局的突破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 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 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作者:尹锦云)

返回列表

Copyright © 2019 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 保留所有版权 沪ICP备14050994号

Powered by 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