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委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可能构成犯罪吗?

【当个业委会委员,还可能犯罪?】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业主行使各项权利,对内管理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同时也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业委会委员一般由小区内热心公益的业主担任,经业主投票选举产生,志愿为广大业主们服务。委员们的无偿劳动和辛苦付出固然值得被认可和感谢,但也不乏少数人表面上“兢兢业业”,实则动机不纯,企图通过业委会“捞油水”,比如挪用甚至侵吞公共维修基金、与物业公司人员相互串通获取“报酬”等等。不知情的业主被蒙在鼓里,等察觉到事实真相时才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受到侵害。除了民事救济,有没有更严厉的手段来制裁个别被经济利益冲昏头脑的委员?如果业委会委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会构成刑事犯罪吗?

业委会属于基层社区自治组织,非国家机关,也无法人资格,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在工作中业委会执行业主大会(即全体业主)的决议,其名下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也属于全体业主的集体财产,因此业委会委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从中获取私人利益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职务犯罪。业委会委员在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一是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立案标准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六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六万元以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

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

【委员利益熏心、触犯刑法的真实判例】

在现实生活中,业委会委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而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也并非罕见。在王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王某原为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周某在小区消防设施维修改造工程中,为顺利承揽工程及施工方面得到照顾等,向王某及物业公司副总经理孙某行贿共计人民币38万元。后周某为顺利办理工程验收,又分两次给予王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孙某身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孙某、周某也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涉案钱财均被依法追缴和没收。[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刑初2109号刑事判决书]

在张某某、史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张某某、史某某原分别担任安徽省滁州市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其二人利用负责和物业公司签订新物业合同的便利,收受物业公司人民币6万元,并最终和物业公司签订了新的物业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身为业委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参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

在王某挪用资金罪一案中,王某原为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其在任期间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从小区业委会账户中分9次共将人民币44万元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和借贷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业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委会资金44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326号刑事裁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谋取利益的,也有可能构成相关刑事犯罪。

在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刘某某是浙江省临安市某小区物业公司副经理,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小区消防改建工程中与刘某预谋串标,违反规定帮助刘某顺利中标,并以“借款”为由多次向刘某索取钱款。后刘某在工程款结算上为获取便利多次向刘某某行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刘某串通投标,损害集体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票罪;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参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5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书]

【委员不好当,切莫忘初心】

 业委会工作繁杂琐碎又耗时耗力,大部分业主因没有足够的精力都不愿担任业委会委员。而小区里的大事小事又与每家每户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着实需要有人统一组织管理,所以小区里离退休的老年业主出来“担此重任”的情形较多。正是他们的乐于奉献才为小区的正常运转更添一份力量,也让广大业主们住的安心放心。可一旦有个别心术不正的人利用大家的信任肆意妄为,滥用业委会职权谋取私利,不但会打破小区正常的管理秩序,损害业主们的公共利益,也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此也提醒业委会的委员们正当履行职责,切莫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当然,我们也建议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业委会委员这样的基层社区公共职务有与其承担的职责、义务相对等的合理、公开的工作报酬,并赋予业委会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那样的特殊法人资格,保障业委会法人化或准公司化运营,避免使个别业委会委员因长期提供志愿免费服务而心理失衡,产生利益寻租冲动,最后酿成违法犯罪的悲剧。

(作者:尹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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