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同委托人或当事人谈话,包括听取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等;
(二)律师审阅委托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
(三)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或调查取证,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
(四)律师会见涉及案件或者项目的相关人员;
(五)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等;
(六)律师研究、分析案情或者项目情况;
(七)律师起草、制作各种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工作,包括起草、制作起诉书、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上诉书、申诉书、合同书、法律意见书、律师信函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八)律师参与案件或者项目的调解、洽谈或者谈判工作;
(九)律师代办各类手续或事项;
(十)律师的出庭工作;
(十一)律师为所办业务之需进行信息交流;
(十二)律师为办理案件的在途时间及外出停留时间。
(十三)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作为律师计时收费的工作。
(一)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计费工作时间需要按实际工作时间增加(如出庭、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二十一点到次日凌晨六点的加班等)或减少(如在途、外出停留时间等)计算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则增加部分时间可以按照实际工作时间50%以内确定(含50%),减少部分时间可以按照实际工作时间60%以内确定(含60%)。
(二)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但是,二名以上律师共同办理同一法律事务中同一项工作,除法定必须由二名以上律师共同办理的以外,应按一名主办律师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计算,但委托人同意分别计算或特别折算的除外。
(三)法律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等。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合理比例折算为被委托律师的计费工作时间,具体折算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则秘书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10%以内折算(含10%),律师助理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30%以内折算(含30%)。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计量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六分钟为一个基本计量单位,不足六分钟的,忽略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