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公司是上海浦东临港的一家建设工程公司。2007年9月至10月间,N公司先后与浦东临港的另外2家民营企业——某压力容器公司和某五金机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这两公司在临港重装备产业园区的新建厂房工程由N公司承建,工程总价共计约1700万元。合同签订后,N公司将该建设工程以内部承包方式交由周某父子实际负责建造。2010年1月,周某父子向N公司做出特别书面承诺:在承包上述厂房工程建设中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其父子负责。
然而,在周某父子负责承包建造上述厂房期间,因发生死亡工伤、施工质量、工期拖延等原因,导致N公司与压力容器公司、五金机械公司发生系列法律纠纷。自2010年至2017年期间,N公司与压力容器公司、五金机械公司各自聘请律师,相互之间发生了一系列激烈的“诉讼混战”,审级上涉及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程序上覆盖一审本诉、反诉、二审、再审、再审上诉、抗诉等十余个诉讼程序。所有判决生效后,因N公司与压力容器公司、五金机械公司各有胜负,向对方互负执行义务,各方同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各方当事人矛盾较深,对生效判决执行款计算意见不一,执行进程僵持不下,执行法官都换了好几任了,案件仍在“冷宫”。
上述案件诉讼期间,N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650万流动资金被压力容器公司、五金机械公司于2013年12月起申请法院司法冻结。N公司为缓解资金紧张,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不得不向第三方高息借款,承受巨额利息损失,叫苦不迭。压力容器公司、五金机械公司也因常年诉讼,花费了不菲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案件还久拖不决,各方面承受的损失也不小。
此外,上述建设工程纠纷持续期间,周某父子也与N公司之间发生了系列诉讼,包括借款纠纷、挂靠经营纠纷,官司也从一审打到二审。
【庭外协调、斡旋,建设工程各方化干戈为玉帛】
2016年底,N公司找到我们领港律师事务所求助。我所组成办案团队,对N公司工程内部承包引发的所有关联诉讼进行了排摸、统计、编号,理清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所有权利、义务,债务金额精确到以日和分为单位。之后,我所向N公司出具详尽的诉前沟通函,建议其分2步走:第一,通过诉讼或非诉程序,了结N公司与压力容器公司、五金机械公司之间的执行纠纷,固定N公司对外赔付的损失金额;第二,以向压力容器公司、五金机械公司赔付额为准,向周氏父子提起追偿权诉讼。N公司完全同意我所的诉前沟通意见。
2017年初,经我所唐左平主任借助商会平台作多次协调、协调,压力容器公司、五金机械公司最终同意我所出具的执行债务计算清单及债权债务抵销方案,接受N公司向其清偿共计约250万元各类损失。之后,两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N公司的强制执行,同时申请撤回对N公司账户内650万元资金的冻结。N公司也相应申请撤回了对压力容器公司、五金机械公司的所有案件强制执行。三家公司打了近8年官司后,至此终于握手言和。
【内部承包的追偿权诉讼又从一审打到再审】
2017年4月,N公司正式委托我所提起民事诉讼,向周某父子追偿因其实际施工过错、违约行为导致N公司对外承担的所有实际损失。我所指定佘雪晴、唐杰为该案主办律师。佘律师查阅并调取了之前6年内N公司与压力容器公司、五金机械公司以及与周某父子之间的诉讼文书,对N公司向两家公司偿付的执行款及利息损失作了汇总计算,并作为证据一并提交浦东新区法院。同时,还对周某父子名下在浦东惠南镇650平米的商铺等相关财产申请了诉讼保全。
在一审审理中,被告周某父子聘请的2名律师出庭代理,辩称其实际身份只是工地班组负责人,与原告N公司并无工程挂靠及转包关系。原告仅将涉案工程的劳务施工任务发包给被告,除此之外还将大量项目发给案外人施工,这些分包项目并不在被告项目之内。原告在涉案工程的施工工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被告仅在自身施工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应扩大至原告另行发包的工程和原告自身不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被告还另行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在与压力容器公司、五金机械公司相关诉讼中被告垫付的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等共计近290万元。
一审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经2次公开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依据生效判决向压力容器公司、五金机械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关系向被告追偿,判决支持了原告N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提出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作出判决后,周某父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双方之间是违法分包关系,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在原审中的反诉请求应获支持。2018年2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已经多份生效判决确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既判力。周某等认为承诺书为受到胁迫情况下出具,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承诺书”,N公司与压力容器公司、五金机械公司产生的债务,应由周某等负担,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为案件比较复杂,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行文各超过2万字,篇幅均超过30页。
面对终审判决,周某父子依旧不服,于2018年8月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我所继续指派佘雪晴律师出席听证程序并发表代理意见。经3个月审理,2018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并无不当,法律适用正确,故裁定驳回了周某父子的再审申请。
【我方在强制执行中“软硬兼施”,被执行人最终全额履行】
二审判决生效后,我所即代理N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先N公司诉周某父子的借款、挂靠合同纠纷案件等另外3起案件也一并申请恢复执行。虽然周某父子在执行程序中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中,面对所有的判决已经生效,面对名下惠南镇的商铺、动迁房、银行账户、临港书院工业园区的公司股权都已经被我方申请查封,周某父子不得不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商谈执行和解方案。2018年6月,我所包文宗律师代表N公司与周氏父子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最晚应在2019年3月底之前履行所有生效判决义务,否则,N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等进行拍卖。为排除房屋实际执行中的法律障碍,包律师还特别要求惠南镇商铺的共有人、周氏父子的亲属出面签字,同意为上述执行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9年3月,周某父子逾期仍未履行和解协议。期间,其还对N公司负责人等谩骂、威胁。无奈之下,包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商铺依法评估后进行司法拍卖,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2019年6月,被执行人不得不向第三方借款450万元后,一次性打入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用于清偿N公司的全部执行款。当月28日,N公司账户全额收到了上述执行款。
【办案手记:面对复杂疑难诉讼案件,律师专业、细致的职业品质不可少】
N公司因内部工程承包引发的系列诉讼,时间跨度长达10年,涉及多方当事人、多层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诉讼程序上覆盖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我所自2016年底接受N公司委托后,制定了周密的综合代理方案,无论是在诉讼还是执行程序,主办律师都步步为营,用专业、勤勉、耐心、细致,逐一打通了诉讼中的诸多疑难、复杂环节,最终顺利达成了代理目标,赢得了客户的信任。
(拟稿:佘雪晴、尹锦云 编辑:尹锦云 签发:唐左平 )